开发区规划(唐山西部经济开发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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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用地布局规划通常包括
不同地区根据发展目标的不同,布局规划肯定是存在差异的。按照行政隶属的等次,分为市区、郊区等;按照功能用途的组合,分为工业区、居住区、市中心区、开发区等等;按照城市用地构成为某种功能需要,形成多用途用地(居住、工业、设施等),构成混合用途的地域,不同规模的城市,因各种功能内容的不同,其用地构成形态也不一样,可以以当地的指导文件为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差郑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消拿、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拿庆搭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img]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第三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第五条 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锋明枯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第六条 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第七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九条 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第十条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须经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槐镇,受让方必须持合同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其他法定文件,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未取得或者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银洞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开发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 开发区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建设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方针,坚持“以项目带开发、开发一片建成一片”的发展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规划管理颂禅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毕樱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在开发区设立的机构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职责:
(一)参加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开发区立项和选址工作,负责核发设立开发区的《选址意见书》。
(二)协助、指导开发区规划的制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
(三)根据《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开发区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监督规划实施并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章建设活动。
(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第六条 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基础地形图必须按黄海高程计算,纳入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保证城市建设的统一、完整性。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规划编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
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第七条 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第八条 开发区无经过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进行项目的选址定点,无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进行综合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方可进行出让、转让。第九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条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审查后,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特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市、县、特区行政区域内连片手高综合开发片区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执行的,按照《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岭县广太开发区怎么规划
长岭县广太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是按照现代工业城市的理念,建设“一轴五片区”、“三园一街区”的新型工告樱改业城市。具体规划如下:
1、产业布局包括规划建设“一轴五片区”,分别是新材料产业园、智能装备制造业产业园、生物医药产业园、大健康产业园和汽车零部件产袜判业园,以及商业服务片区。
2、城市基础设施包括规划建设水、电、气、路、通讯、排水、供热等基础设施,并实施土地整治、城市绿化、交通枢纽和停车场等项目建设。
3、生态环境包括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垃圾分类处理、污水处理、水资源保护等环境保护措施。
4、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中心、体育场馆等,同时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5、智慧城市包括实现颂宴城市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城市,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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