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规划(广州城市规划技术开发服务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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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 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 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第二条 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第三条 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第四条 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第五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第二节 仓库区规划第六条 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第七条 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第八条 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第三节 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 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第十条 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按规划在铁路沿线新建、扩建大朗、三眼桥、夏元等大型货场。第十一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或主要公路的交叉道口,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设置立交。第十二条 现有有广深、广从、广汕、广花、广佛、广中公路,规划的广清、广番公路为城市对外交通干线。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五十米范围内,公路出入口路段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二十米范围,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不包括交通附属设施)。城市规划发展地段,按城市道路管理。广--深--珠高速公路和广佛高速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设置的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要求。第十三条 公路客运站,应设在市中心区外围,并与市内公共交通站场相衔接。第十四条 黄埔、新沙、莲花山、新造、沥□、东江口、芳村、合利围、东洛围、员村、如意坊、黄沙为规划港区;洲头咀及大沙头为规划客运港口。

港口岸线一般应设置公用码头,并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逐步调整,合理使用。第十五条 货运港区,应根据码头泊位、船型、货种及货物吞吐量、装卸工艺、堆存和集散条件确定其范围。

装卸易燃、易爆、毒性的危险品及对城市环境有严重污染的货物,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另设专用码头。第十六条 客运租厅港口,应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交通站场及其他必要的服务设施。第十七条 广州白云机场现有飞行区不再扩建,机场设施的建设规模应严格控制。要抓紧新机场的定点和规划控制工作。第四节 环境保护规划第十八条 任何建设项目的选址或定点,均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严禁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和城镇居民区内新建有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环境评价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作为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和定址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 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城镇粗姿居民点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市中心区内现有的喷(烘)漆、铸(锻)造、热处理、冲压、电镀、锯木等工厂(场),应予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治理。第二十一条 规划集中供热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供热应纳入热网系统。在供热工程实施后,原分散的锅炉应予拆除,并不得再行新建。第二十二条 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水源,分三级保护区。

西村水厂的卫生河吸水点和石门、江村弊凳隐、新塘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以内的水域,及其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一百米以内的陆域,为第一级水源保护。

从泥紫沿东江、增江上溯至荔城镇的水域,从荔湾涌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赤泥圩和沿流溪河上溯至人和圩的水域,及其两岩纵深一般不少于三公里的广州境内陆域,除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外,为第二级水源保护区。

从南岗沿东江、增江上溯至荔城镇的水域,从荔湾涌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国泰圩和沿流溪河上溯至流溪河水库以上的一公里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五公里的广州境内陆域,除第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外,为第三级水源保护区。

各水源保护区具体界线,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

第三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生产或储存放射性物质、排放一类有害物质或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单位及排污口,不得设立有污染的水上活动场所。

第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水源污染危害的设施;禁止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禁止在岸边堆放各种废弃物。

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二、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新建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禁止设立码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和排污口。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统一,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勘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衡腊、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察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修测,航摄与遥感测绘。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辑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和地图集(册)等(行政区域界线图除外)。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勘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勘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城市勘测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勘测的行业管理,对城市勘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规定权限核发资格证书。

(三)对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办理城市勘测任务登记。

(四)审验城市勘测成果,统一管理城市勘测资料。

(五)管理城市测量标志。第五条 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勘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咐燃滑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勘测业务管理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城市勘测的单位,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有关机关核领《工程勘察证书》。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必须持《工程勘察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本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手续,取得《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方可承接业务。第九条 《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年度验审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验单位的勘测活动综合业绩进行评定。逾期未年检的,原许可证无效。第十条 在本市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到本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勘测任务登记,交付承接勘测任务的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副本等文件,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承担勘测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的,发给《任务登记通知书》。第十一条 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应建立城市勘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城市勘测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行设置平面坐标系统或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分幅和编号。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按已批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及工程竣工验线,并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实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均不得承担定点放线和竣工测量任务。第十三条 城市勘测人员进行勘测时,应当持有统一制作的城市勘段李测证件。

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勘测工作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第三章 勘测成果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勘测成果须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经审查合格,加盖资料验审章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测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城市勘测资料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归档保管,并提供各有关单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转让城市勘测资料。

城市勘测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各种地质勘察、地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及小于1∶500(包括1∶500)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数据和图件,遥感测绘数据与图件应向市城市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副本,其他勘测成果应提交勘测成果目录。

地籍房产测量资料由市土地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勘测单位抄用本市的城市勘测资料,应凭《任务登记通知书》向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广州市各区2022规划城区面积

根据2020年基旅氏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到2022年,广州市各区城区总面积将达到3090平方公里,其中,荔湾区城区面积为108.3平方公里,越秀区城区面积为122.79平方公里,海珠区城区面镇猛积为59.79平方公里,天河区城区搏散面积为142.85平方公里,白云区城区面积为103.53平方公里,黄埔区城区面积为117.4平方公里,番禺区城区面积为219.97平方公里,花都区城区面积为156.93平方公里,南沙区城区面积为178.54平方公里,从化区城区面积为141.53平方公里,增城区城区面积为176.99平方公里。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区、特定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在镇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四条 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和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亩旁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规划委员会对审议的表决事项实行票决制。每次参加会议人数应当不少于各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委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慎耐闭,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的委员赞成方可通过。

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一体、

优化布局、生态文明、节约资源、集约发展和传承岭南特色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实施本市城乡规划:

(一)坚持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型的城市空间结构,引导城市各功能区合理分工、协调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

(二)科学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加强城乡空间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加强生态隔离,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宽裂能;

(三)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城市功能,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四)旧城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优化城市功能和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严格控制居住人口和建设总量;

(五)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加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名镇名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自然遗产等的保护;

(六)加强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推进广州与珠江三角洲城镇群的区域协调发展。第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因规划变更导致的政府补偿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其他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专门场所及时公布,并作为政府网站或者常设的专门场所长期公布的内容,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一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应用,强化规划成果电子数据的质量控制,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提升城乡规划的科学水平,实现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规划管理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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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2021年至2030年规划是什么

1、“抢抓双区建设、双城联动”机遇,打造“融入湾区、联结广深”区域协同发展体系。

2、聚焦“两大能力”提升,形成全方位协同创新体系。

3、聚集优质品牌项目,构筑更具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4、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创建城乡融合发展新体系。

5、增强城区综合承载力,构建智慧高效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6、持续深化改革开放,构建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经济体系。

7、强化文旅赋能牵引,建设彰显城市品质的文化创新发展体系。

8、深入践行“两山”理论,强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体系。

9、加大优质民生供给,健全普惠性高品质公共服务体系。

10、大力推动多方联动,健全“一核两网三治”的社会治理体系。

法律依据:

《广州市增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十三五”期间,增城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抢抓“撤市设区”新机遇,勇于担当履行新使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城市品位清皮显著提升,民生福祉大幅改善。“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我国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的重要时期,也是增城全面建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增城经开区”)和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提速期。科学谋划和编制“十四五”规划,对空汪增城在新时代立足新起点,把握新机遇,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开创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本纲要根据《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关于制定广州市增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斗正仔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建设必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和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市中心区的人口和部分企业事业单位,要有计划地向市郊工业点和卫星城镇疏散。第四条 城市建设必须执行节约土地的国策,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第五条 城市建设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带状组团式的布局统一规划,成片、成线地进行综合开发与改造,搞好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的建设。第六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是城市建设歼培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县、镇的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镇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市规划局与有关单位协同编制。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城镇、村镇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第八条 编制城市街区规划、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合理的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分布位置,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专业部门的发展计划相衔接,使城市各方面建设协调发展。

城镇规划,应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安排各项用地和建设,使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村镇规划,应按有关村镇建房用地管理的规定编制。第九条旦兆 各项规划的审批权限:

全市的近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

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专业规划模改租,由市规划局综合平稳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镇及建制镇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镇和中心村规划,除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报市规划局审批外,其余由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送市规划局备案。第十条 凡属水源保护区、码头仓库区、风景区、珠江两岸、文物古迹、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民居、骑楼、街道等控制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均须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时,须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凡经批准的城市建设规划文件副本,应由编制单位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对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执行情况,每三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一次报告。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街区规划、县城镇规划的执行情况,每二年分别向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对城镇、村镇规划的执行情况,每二年向区、县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各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规划的执行情况,每二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第三章 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四条 凡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含临时用地),须持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办理申请手续,土地在市区范围内的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土地在各县范围内的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城镇规划用地的应征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其用地性质、位置、面积和范围,符合规划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发给征用土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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