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山东公共数据开放网怎么用)
简介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促进数字政府建设和智慧社会发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3月23日印发了《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鲁政办发〔2023〕6号),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包括:
(一)政务数据:
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政务信息、统计数据、财政数据、规划数据、项目数据、服务数据等。
(二)公共服务数据:
公共服务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非涉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数据、教育数据、社会保障数据、交通数据、环境数据等。
(三)国有企业数据:
国有企业在履行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非涉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力数据、燃气数据、水务数据、交通数据等。
二、公共数据开放原则
公共数据开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保密、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等相关规定,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安全保护原则: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组织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三)标准规范原则:
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数据格式、元数据描述,保障数据开放的互操作性和可利用性。
(四)服务导向原则:
以公众需求为导向,重点开放公众关注度高、社会价值大的数据。
三、公共数据开放方式
公共数据开放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国有企业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数据持有者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数据持有者应当提供公开。
四、公共数据开放监督管理
省大数据局负责全省公共数据开放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政策指导:
制定公共数据开放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平台建设:
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三)监督检查:
对公共数据开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协调服务:
协调解决公共数据开放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